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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解惑不起诉,让“捕鸟人”化身“护鸟人”
时间:2022-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县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一只“野鸡”的檀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初,家住东至县胜利镇的檀某某因庄稼遭到野鸡、野兔的破坏,又恰逢下雪天气,遂带上汽油大灯和伸缩网兜在胜利镇湖滨村升金湖附近的农田边寻找猎物,现场捕到一只“野鸡”,在回家途中被当地民警抓获。经鉴定,檀某某捕获的猎物为“雉鸡”,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明令禁止猎捕。根据东至县政府发布的通报,全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非法狩猎的野鸡已放生,对生态资源未造成破坏,为切实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其不起诉。

  4月11日,承办检察官向檀某某宣告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对其进行训诫、普法教育,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檀某某做出行政处罚。檀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感谢检察院给予宽大处理和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将学法守法,积极向身边亲友宣传,共同提升大的守法意识,不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善用不起诉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司法温情,有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在执法办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撰稿:余淑婷  审核:凌留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