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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狩猎者和收购者同责!
时间:2022-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冯某爱非法狩猎、冯某华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冯某爱在尧渡镇河西公墓附近山场放置自制吊弓非法猎捕黄麂2只,后出售给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的冯某华,获利445元。两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经专家评估,涉案野生动物黄麂,又名小麂,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动物,确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冯某爱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猎捕工具非法狩猎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冯某华虽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明知黄麂系非法猎捕仍予收购,其收购行为为非法猎捕行为提供了动机与市场,两者行为同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0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

  检察官寄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对维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要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绿水金山就是金山银山”,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爱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撰稿:姚丹 审核:刘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