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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发布诈骗短信被不起诉后……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近日,东至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对被不起诉人陈某利用网络发布诈骗短信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陈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日前,东至县公安局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

18岁的陈某系在校学生,2023年3月份,其在手机快手app里刷到一教人赚钱的视频,经私聊得知用苹果手机imessage功能发送固定模板的广告(诈骗)短信,即可按照每条短信0.4-0.5元结算好处费。陈某在明知为涉诈短信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冒充教育机构以办理退费为由、引流被害人加入QQ群的短信复制到imessage软件内,并发送至指定的手机号码中。经查,陈某发送涉诈短信超过2000条,获利1510元。2023年9月,陈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公安机关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陈某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办案经验,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被不起诉,对于仍需接受行政处罚可能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基于以上考虑,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陈某所在学校,就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释法说理并充分听取其意见。“我愿意接受处罚,我很后悔,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陈某诚恳地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撰稿:姚丹 审核:高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