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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涉外污染环境案宣判
时间:2018-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我院提起公诉的“涉外污染环境案”依法宣判。其中主犯山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余9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拘役等刑罚,并均处以135万元不等罚金,11名被告人认罪服法。

20177月和20183月,芜湖某橡塑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中某某两次指派该公司制造部本部长左某某处理该公司危险固体废物,左某某均安排被告人龚某某联系货车,将公司危险固废装运至东至县胜利镇黄石村,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等人转运分别倾倒在该村垃圾场、填埋在该村荒山空地。

831日,本案在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我院邀请了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市、县政协委员以及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潘晓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乐生亲临指导,各县、区检察院公诉业务骨干观摩,并听取代表委员对生态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升了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今后办理涉外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检察机关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守卫碧水蓝天,促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