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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改数据?小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时间:2024-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3月份,环保局联系A公司称其第一季度就已用完年度废气排放总量。A公司联系B公司安排运维工张某某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未发现问题,A公司遂聘请两家专业公司对挥发性气体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手工比对,两家比对的结果显示A公司的监测设备出现问题。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C公司(设备销售公司)请求帮助,C公司负责人员在看过手工比对数据后,告诉张某某需要修改在线监测系统流速,张某某便修改了在线监测系统流速参数,修改后,监测数据恢复正常。20234月份,因大气督导检查,张某某到A公司进行自查,发现在线监测系统显示的流速参数与初始设置的不一致,以为是有人擅自更改了参数,遂调整为初始参数。调整后,张某某发现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值上升,回想到该参数系自己之前调整,便将该参数再次调回。张某某数次修改系统参数,均未向A公司和环保局进行报告。

同期,张某某负责对S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自查,发现根据烟道内径计算出的烟道截面积数值与公司站房公示牌记载不一致,便对该参数进行了修改,在修改时误将本应修改的烟道截面积数值填写在速度场系数栏中。

大气督导组在对A公司和S公司进行督查时发现,两家公司数据参数存在擅自修改的情况,此案案发。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擅自修改环保设备参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其动机不是为了干扰监测数据,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撰稿:刘娟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