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的朱某却反其道而行之,为牟取不法利益,多次运输伪劣卷烟,最终在运输途中“翻车”。
2023年10月某天,在福建打工的朱某经人介绍帮助运输“草莓”前往浙江。按雇主要求运输过程需要保密不能拆箱,心生疑惑的朱某在纠结一番后还是同意了。在雇主的电话指挥下,朱某先是找到一辆预先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并将车开往一处偏僻的停车场。按照雇主的要求,装货时朱某下车离开现场。在装货完成后,雇主电话通知朱某返回现场并将车开往浙江某地,事后朱某获利一千元。
同年12月初,雇主再次联系朱某运输一批货物,要求全程高速,不得在服务区停留,薪酬五千元。朱某在运输途中忍不住好奇心打开了纸箱,发现运的是假烟,但已经尝到甜头的朱某默不作声,还是将假烟运到指定地点。12月底朱某再次运输假烟途经服务区加油时,被东至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1150条黄鹤楼1916硬盒香烟、400条黄鹤楼1916软盒香烟以及50条白沙和天下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涉案价值达一百六十万元。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所运货值总金额160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利仍然实施运输行为,其行为扰乱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所以,提醒各位司机货运要谨慎。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假烟、毒品等),运输者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撰稿:郑谦 审核: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