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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不刑”?
时间:2024-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例回顾

20238月至20245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自制吊弓在洋湖镇迭山村周边山场上设置陷阱,非法猎捕7只麂子、1只猪獾。其中4只麂子和1只猪獾被秦某某及家人食用,另3只麂子存放在自家冰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县林业局认定,秦某某狩猎所使用的自制吊弓属于禁用狩猎工具,涉案的麂子、猪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秦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的直接下降、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要求秦某某赔偿生态价值损失。故依法于2024年7月29日提起公诉,于8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二万一千八百元。

二、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温馨提示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36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我县域内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黄麂、猪獾、松鼠、棘胸蛙、豪猪、虎斑地鸫、野生夜鹭等等。

东至县检察院在此温馨提醒各位群众朋友们,2021210日发布实施《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全部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狩猎。请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以本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珍惜爱护野生动物,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和行为及时向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进行举报,共绘绿色和谐生态新篇章!(撰稿:齐平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