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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加油站员工携款潜逃获刑
时间:2024-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案例回顾

20232,被告人阮某转岗到东至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上班,负责加油站带班及财务管理工作。自20233月以来,阮某利用自己收取、管理加油站资金的便利,侵占单位资金34万余元,部分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20234月,阮某携款潜逃至西藏拉萨市,一直不与单位联系,拒绝接听电话。被告人阮某利用自己收取、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34万余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职务侵占类案件高度重视,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从案件受理到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素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检验。通过细致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未来工作中,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检察护企的力度,贡献检察力量!

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撰稿:齐平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