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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路难 莫让过失酿祸端
时间:2024-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撰稿:郑谦 审核: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