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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至检察办理今年首例强制医疗案!
时间:2025-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引入

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对一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以司法之力筑牢社会安全防线。

二、案件回顾

被申请人江某某患有精神病史十余年,病情反复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2024年9月12日21时许,江某某精神病发作,臆想着隔壁邻居蒋某某要害他,遂跑到蒋某某家门口用手指蒋某某质问其为什么要害他,被蒋某某用手摢开后,便用拳头对蒋某某面部进行殴打,用脚踢向蒋某某膝盖,致使蒋某某面部、膝盖受伤。经鉴定,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院审理,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江某某依法强制医疗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 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撰稿:齐平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