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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免罪金牌
时间:2025-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例回顾

案例一:汪某——拒绝管教,机会丧失

汪某(案发时16周岁)伙同他人盗窃商铺,价格共计一万余元。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获得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汪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然而,在考验期内,汪某未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报检察机关批准,考察期限届满前经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后检察机关依法撤销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汪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刘某某——再犯新罪,移送起诉

刘某某(案发时16周岁)通过拉车门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一万余元,考虑到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然而,在考验期内,刘某某实施新的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依法撤销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提起公诉,刘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二、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官提醒

附条件不起诉是法律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但这绝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考察机关的各项要求,真诚悔罪、接受帮教。若考察不合格,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撰稿:金晶 审核:朱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