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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捕利千秋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0-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过去几十年里,长江在快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鱼、炸鱼”等非法作业方式,导致鱼类资源越捕越少,生态环境越来越糟的情况。为响应国家实施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让长江生态休养生息,20191016日东至县人民政府经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发布了《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宣传。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利用深夜无人和巡查人员错时的间隙,以放置地笼、电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927日上午,由我院提起的高某、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东至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在本案中,高某与何某于7722时许带着电鱼设备、编织鱼篓和整理箱来到长江大桥大渡口段的水域附近电鱼,被日常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该二人共捕获黄鳝116条(15.6斤)。高某与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电鱼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严重威胁到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我院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对高某与何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二被告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即投放78千克(约15.6万尾)的鲫、鳊、鲤或其他长江流域常见的本土鱼类幼苗(长度≥3cm的夏花)用于修复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系统,并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高某、何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今后会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引以为戒,向身边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弥补因自身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当庭对高某、何某进行宣判,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江水域的生态保护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密不可分,维护公共利益责任重大,在生态环境领域内,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提起公益诉讼,都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保护和恢复长江的生态环境。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在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的同时,也将会建立修复生态的工作机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通过积极的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禁捕退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