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作用,依法对占某某盗窃案宣告不起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六月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占某某盗窃案。该犯临时起意,入户盗窃同村苏某某的现金3620元。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好友且二人均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占某某右手有残疾,丈夫中风多年、肢体残疾贰级,夫妻二人均为农村特困人员。
经与占某某所在村委会沟通核实,考虑到双方年龄均较大,且占某某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主动上门办案,来到村委会告知、讯问,并听取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得知在案发后占某某已归还盗窃的全部财物,双方有和解意愿,遂释理说法、化解矛盾,并组织双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苏某某对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司法温情,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决定对占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再次上门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近年来,针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将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融入到司法办案中,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撰稿:许燕 审核:吴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