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钱某某因高空抛物、袭警罪被判刑。该案系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后,我县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3月16日上午,钱某某酒后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将空酒瓶从七楼扔出窗外,险些砸到小区保洁员方某某。方某某对其进行指责,钱某某闻声立即下楼对方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小区保安人员劝阻拉开,方某某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钱某某,钱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挣脱中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钱某某从七楼扔下一斤装的空玻璃酒瓶,险些砸到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与批评教育,钱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6月18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袭警罪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起高空抛物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警醒每一人,请勿高空抛物,违法!(撰稿:余淑婷 审核:吴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