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非法上访不可有 寻衅滋事被判刑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但还是有人为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不依法行使权利,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被判刑进监狱。近期,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上访案件,经东至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催人警醒。

2013年东至县官港镇的孔某某与他人发生借款纠纷,村主任谢某某在借条上签署“见证人”字样。之后,孔某某以此为由多次向官港村委会及谢某某索要该笔借款,并到北京、合肥、池州非正常信访69次,向村级组织索要钱财20000元,造成政府部门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20万余元。孔某某以信访为名,迫使官港镇村委会支付其钱财,以实现其个人债务,系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东至县法院依法对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东至县昭潭镇何某某因未当选村民代表,认为是时任村主任徐某某人为操纵,开始不断以举报信、上访、网络发帖等方式举报徐某某贪污、受贿及生活不良,经核查举报不实的情况下,何某某仍继续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甚至在党委政府门口粘贴不实内容的信息,并反复越级上访。经统计,何某某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论坛等网站及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虚假内容的信息500多篇,点击量达60000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东至县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必受追究。违法犯罪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受到法律追究,最终害人害己。(撰稿:余淑婷  审核:吴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