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刘某、陈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0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为赚取千分之七的手续费,将自己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提供给赌博网站并帮助转账10万余元,非法获利3500元。被告人陈某经刘某介绍,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将自己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提供给赌博网站并帮助转账,非法获利995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仍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使用支付宝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撰稿:张芳婷 审核:凌留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