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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情相悦”也构成强奸罪?
时间:2023-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她是自愿的,我根本就没有强迫她,我为什么会构成强奸?”这是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不解,也是很多人目前存在的误区。在大家的普遍认知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实,除了这种情况外,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陈某(男,24周岁)与胡某(女,13周岁)在网络上相识,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陈某在明知胡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后,胡某因疑似怀孕前往医院检查,医生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以陈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构成强奸罪的情形有两种:(1)对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妇女或少女,违背对方意志,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罪的认定与是否属于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违背了对方的意愿,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2)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十四岁以下的幼女,不能正确认知性行为和发生性行为的后果,无性同意权,即便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例如谈恋爱等情况),也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请勿以身试法。(撰稿:金晶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