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情感纠纷,切勿“玩火”!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居男女之间吵架分手时有发生,有人闹分手化悲愤为食欲,选择吃吃吃;有人闹分手化悲愤为“剁手”,选择买买买;有人闹分手一醉方休,选择酒醉解千愁。但东至县一男子对同居人闹分手的解决方法着实让人无语。

2003叶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小吴,此后两人同居生活在一起近二十年,期间矛盾不断,争吵不休。2023年4月份,小吴与叶某某分手,搬到其工作的制衣厂住下,叶某某因此迁怒制衣厂。20235月的一天,叶某某携带打火机、棉絮等作案工具赶至小吴居住的制衣厂,用打火机点燃棉絮,然后扔进制衣厂内装满布料和棉絮的蛇皮袋边,因棉絮自然熄灭,未引起火灾。2023年8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放火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吴某某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居男女长期生活在一起,产生矛盾争执在所难免,要学会理性应对,切莫冲动。若因两性情感纠纷生怨恨,迁怒无辜第三者,放火泄愤,不仅会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还会让自己受到刑事追责。损人害己,最终只能追悔莫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撰稿:刘娟 审核:姚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