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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7-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农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

范方园

近年来,随着中央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涉农信访也随之不断增多,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新农村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农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诉求,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广大农村的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探讨、研究新时期涉农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现阶段涉农信访问题的主要特点

1、涉农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征地拆迁和村集体经济管理及惠农政策落实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日益增多,而导致涉农信访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我县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以上,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涉农信访案件逐年递增,其中,2013年受理25件,2014年受理31件,2015年受理35件。 

2、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呈增加趋势。涉农信访表现形式上也有显著的特点。有些信访本来在乡镇、村里通过调查就能得到妥善处理的,但由于乡村干部没有认真调查,作风不实,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和答复,导致群众不满意从而采取集体访。部分群众存在对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不信任的心理或其它的原因,如果诉求在基层政府、组织没有得到解决,就会寄希望在检察机关或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形成越级访。另外,许多信访老户往返于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重复反映同一个问题,形成重复信访。

3、信访内容多样。涉农信访问题内容上呈现多样化。一是举报基层干部贪污受贿问题最多,主要涉及“一事一议”、退耕还林、水利建设、粮食补贴、移民补助、征地拆迁等国家项目资金。二是反映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问题,如对滥伐林木不管不问、违规评定低保五保人员、乱收管理费、办事不公、优亲厚友。三是反映干部违法乱纪,违法发包集体资产、在选举中拉票贿选、随意殴打他人、参与赌博等。四是反映宅基地纠纷、山林权纠纷、婚嫁彩礼纠纷等等。以上这些信访大部分都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来访群众基于相信检察机关,希望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促成问题及时解决。

二、涉农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1、少数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特别是村级组织信访工作不到位。一是不重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导致农村群众对政府惠农政策认识存在误区而导致信访问题发生。这就要求基层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把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位,让群众明白,自己判断是非,减少认识误区。二是依法行政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存在懒政现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透明,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也有极少数基层干部贪图钱财,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从而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基层信访工作机制不全。由于基层专业信访工作人员较少,对基层信访工作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甚至置之不理,致使本应在乡、村一级解决的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的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2、检察机关管辖内的举报案件查处不及时,也是导致涉农信访的一个原因。由于自侦部门人手不够,对涉农的举报案件,受理之后没有及时认真查处,举报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导致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怀疑或误解,从而导致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发生。

3、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造成涉农信访问题发生的客观原因。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处在逐渐完善的过程,部分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农村风俗习惯之间存在客观冲突,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难于做到统一、客观,这种情况也是涉农信访问题发生的客观原因。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出嫁女有关土地承包权利的规定和农村习俗存在矛盾,由此导致信访就有不少。

4、信访体制不完善。一些本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行政部门按信访程序直接处理,存在以信访代诉讼、以行政代司法解决的现象,留下了矛盾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本来就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属于无理信访,不能也不应该解决,但有关部门以稳定为目的,违反政策法律,所谓特事特办,使无理要求得到了解决,这就对群众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助长了无理信访的增多。

三、检察机关在当前涉农信访工作方面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恪守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涉诉,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来办理答复,这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增多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在当前信访多发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对涉农信访,要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有效对策,认真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法律或政策要依靠人来实施,执法者的执法理念素养、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增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    

2、发挥检察职能,营造良好环境。一是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认真查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改革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顺利进行。二是积极贯彻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密切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在履行批捕和公诉职能中做到既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当。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内外合力。涉农信访案件涉及的主体较多,有国家工作人员、村民自治组织人员,反映问题有的超出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与纪检、公安、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内、外部整体合力,以解决群众诉求为最终目标,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取得群众利益的最大化。  

4、建立长效机制,依法处理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涉农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农信访问题联动机制,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要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在检察环节出现涉农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在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时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办案进度,加快答复和回复速度,更加有利于做好息诉和罢访工作,既可解决群众诉求,又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要加强和重视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警示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知识,使群众明白怎样行使、到何处行使信访权利等问题,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四是要对非正常信访依法打击。相关部门要对涉农信访案件进行仔细甄别,对于违反相关信访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信访人要依法进行打击,维护信访秩序的和谐稳定。 

5、调动多方参与,共同化解矛盾。处理涉农信访问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好的重大问题。立法机关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公民和组织有法可依;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农信访工作中要起主导作用,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依法履行义务,正确的行使权利,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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